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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在2018年那一年,有一款曾风靡一时的德州扑克牌网络游戏,进入到了河北承德警方的视野范围之内,这款游戏的运行方,也就是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雅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张伟,然而该公司20多名员工,先后都被进行了刑拘。
2019年12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伟因贪图获取违法利益,借助德州扑克游戏网络平台去售卖游戏币,进而构建起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通路,并且涉及金额数目颇为巨大。2019年12月,博雅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判定犯开设赌场罪而被判处4年刑罚,其他26人也因相同的罪名被处以刑罚。张伟等人心中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张伟的辩护人而言,其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博雅公司是有出版、发行网络游戏这种合法资质的,它仅仅只是游戏内容提供以及服务的主体而已,并不能认定为是赌博网站。公诉机关那边认定张伟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这三方面,一方面是张伟既不算是决定者,另一方面或者是对相关情况不知情,再一方面就是该事情本身根本就不在犯罪范畴内。辩护人基于此为张伟做无罪辩护。
2021年6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裁定,裁定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部分尚不清楚的情况,故而撤销一审判决,随后将案件发回进行重审。有律师表示,该案于12月1日进入重审开庭审理阶段,截至目前尚未作出宣判。

界面新闻留意到,近些年来,伴随中国对网络赌博展开大力打击,网游公司被认定因买卖游戏币涉及赌博的案件屡屡出现,怎样去界定游戏运营方行为的涉罪界限,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同样引发了关注。
游戏公司老总被控开设赌场罪
博雅公司由张伟于2004年创立,其网站表明,该公司是“中国最早进行社交棋牌游戏开发以及运营的公司”,主要推出包含德州扑克、斗地主等多款受到广泛欢迎的网络棋牌游戏。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博雅公司在早期的时候,主要经营名为“ICHAT”的聊天室业务,之后呢,在2008年进行,变成转型经营社交游戏业务了。从2011年开始,在博雅公司所运营的博雅德州扑克游戏当中,存在币商,也就是虚拟币兑换者,通过游戏里的“二人牌局”来销售以及回收游戏币的行为,靠着这样的方式形成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进而吸引大量参赌人员,通过这个游戏去实施赌博行为德信竞技,而游戏平台通过收取“台费”来实现牟利。
检察院觉得,张伟身为博雅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白上述状况后,确立了游戏平台和币商之间分工清晰、相互协作、利益相连的基本运营模式,还加以指挥、把控。该公司员工康思齐、黄韵等人,清楚博雅德州扑克游戏平台有币商、参赌人员借助币商来达成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属于赌博网站,却依旧受雇于博雅公司。他们借助控制游戏币交易价格的方式,为币商回收游戏币供应查询币源服务,指挥币商回购游戏币来稳定黑市价格,通过这些做法,与币商一同组织赌博活动。
在2018年10月26日时,张伟由于涉嫌犯下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实施刑事拘留,公司里其他20多个人,也陆陆续续地被刑拘了。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借助德州扑克游戏网络平台去销售游戏币,随后构建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索红彬等人确定了引进渠道商,且经由渠道商去发展币商来买卖游戏币的经营模式;康思齐等人为该公司组织的赌博活动给予运营服务,给买卖游戏币的行为予以帮助;廖志伟等人以与博雅公司合作并拓展下级币商的方式实施游戏币买卖行为;曹祥咏等人以及受雇于渠道商的廖志丹、杨波等人,明明知道游戏币不被允许买卖,却依旧开展买卖游戏币的行为,为赌博行为提供协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经过鉴定,从2011年1月开始,直至2018年4月期间,博雅公司的德州扑克在境内的95个游戏联运平台以及支付平台,其实际收入超过了9亿元。
2019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张伟被认定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外其他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期,并且还被处以相应的罚金,再之后张伟在一审后提出了上诉,2021年6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随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辩称张伟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一方表述,认定博雅公司具备出版、发行网络游戏的合法资质,并且只是游戏内容的提供商与服务商,并非赌博网站,称“公诉机关认定张伟涉罪的主要事实里,张伟要么并非决定者,要么并不知情,要么事件本身就不属于犯罪范畴”,进而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称,博雅公司对于回收游戏币持有打击的态度,并且采取了打击的措施,从客观方面来讲,张伟并没有实施任何的组织、指挥、控制币商回收游戏币的行为,“最多也就是打击不够有力,属于一种不作为,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张伟在主观上所追求的是通过销售游戏币去获取利益,而并非是通过回收游戏币来获利,即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币商买卖游戏币案件频发
国外起源的德州扑克,于2010年前后进入中国。此后,网游企业迅速对其进行开发,衍生出众多德州扑克在线游戏,然而,这也引发了不少“涉赌”方面的质疑。
2017年7月,于新京报的一篇报道里,有一位熟悉德州扑克规则的人士提到,在正规的德州扑克俱乐部那里,尽管打比赛得用现金去购买筹码,然而赢得他人的筹码之后,最终所获得的奖励是以俱乐部积分以及门票的形式达成的,没办法变现,“要是俱乐部对这些积分展开交易,那就会涉嫌赌博”。
界面新闻留意到,于司法实践当中,德州扑克游戏形式被判定为赌博,而倒卖游戏币乃关键缘由。公开报道表明,为契合游戏内大额筹码场需求,众多币商充斥于游戏里,致使游戏币与人民币于线下构建起极为便捷的双向兑换途径。这些币商掌控着几十亿乃至上百亿游戏金币,且拥有诸多游戏小号,玩家经第三方支付转账给币商后,币商与玩家进入指定游戏房间开局,借故意输掉的办法把游戏金币转给玩家。
有这样一种人,他们身为在网上通过买卖游戏币来获取利润的币商,也被称作“银子商”。“银子商”在网络赌博这个范畴里是广泛存在的,然而,“银子商”被控触犯刑法的相关案例数量却并不多。针对此案件提起公诉的承德检方持有这样的观点,那些在网上售卖游戏币的卖家,是以营利作为目的的,他们为多家赌博网站进行代理操作,还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小于赌博网站本身。
曾有中新网进行报道,在南京市六合区,有5名男子,他们因为在赌博网站之上买卖游戏币,从而获刑。2015 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期间,李虎于淘宝网上,先后开设了“贝贝游戏”“大棋牌 2”“768 棋牌”等网店,这些网店提供赌博服务,之后,李虎先后雇用了董某、赵某甲、王某甲、花某等人,这些人参与销售和回收在上述网站从事赌博所需的虚拟游戏币,为相应的赌博网站提供了资金结算服务,并且通过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转帐等方式进行收支结算,以此牟取虚拟游戏币的结算差价及相关网站的奖励等违法收入。法院认定呀,被告人李虎等人呢,是给赌博网站去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结算的金额总共达到了1300万余元之多,收取的服务费也有63万余元,他们的这些行为全都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下发的,名为《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文件之中,第二条明确指出,若是以营利作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之上建立用于赌博的网站,又或者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况,这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开设赌场”情形 ,第四条载明,“要是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却还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等直接帮助行为的,是以赌博罪的共犯来论处的。”。
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担任副主任一职的张艳,曾发表了一篇名为《倒卖虚拟游戏币供他人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的文章,其在文中提出,倒卖虚拟游戏币的这种行为不能够构成开设赌场罪。若要判断、界定银商(也就是那些从事倒卖虚拟游戏币行为的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从银商针对于玩家具体行为所具备的控制能力这一角度来看,必然是需要去证实、证明银商借助网络游戏平台创建了一个处于其自身控制以及管理境地和状态之下的相对固定的场所(举例来说,像控制某个特定的游戏分区这种情形),并且该场所仅仅是供参与赌博的人员进入从而开展游戏的。
张艳指出,通常情形下,游戏玩家的行为划分成两个阶段,也就是游戏阶段与兑换阶段,游戏阶段一般是玩家自游戏网站购入游戏币之后于平台注册账号以便进行游戏,随后将赢取的游戏币经由银商兑换成法定货币;抑或是玩家借助银商采用法定货币换取游戏币,接着于平台自己注册的账号里开展游戏,然而不管是哪种情况,玩家的游戏行为皆是独自依照平台规则来进行的,并不受银商的操控,银商兑换游戏币的行为没有办法对赌博的游戏过程予以控制。在传统的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中,行为人对于赌博的场所,赌场内部的组织以及经营,还有赌博规则等,都具备实质上的控制性以及支配力,很明显,银商因为缺少对参赌者过程的支配和控制,所以难以成立开设赌场罪。
有一个叫张艳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在另外一方面,所谓开设赌场就是那种组织其他人去进行赌博,并且还从中“抽水”举动,不过这里有个关键,被那些组织者组织起来的人的行为性质能不能被认定成就是赌博行为,这可是有着巨大的影响,因为它决定了组织者行为的性质。仅仅只是能够确定有输或者赢这样情况的活动,可不是那种能够被叫做赌博的行为。除此之外,这里有个区别要注意,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不一样,行为人是从参与赌博人员的赌资里面进行抽水来获取利益的,而银商这些能算得上获利的,是通过以比较低的价格买进然后用比较高的价格卖出的这个差价来获取利益的,所以,他们那难以被明确认定的非法所得是不能被认定成抽头渔利的。所以,不管银商成员的人数是不是特别多,分工是不是特别明确,组织者的行为都是没办法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指出的是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称,像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表明,单纯的销售游戏币,并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然而要是提供了游戏币和法定货币双向兑换通道,那就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郭志浩还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认定有没有充分证据来证明,游戏方、代理商、币商是否达成了犯罪的共同故意。
郭志浩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判定是否属于开设赌场,关键要看博雅公司有没有开设或者变相开设双向兑换的通道,并且有没有进行引导。代理商能够参照游戏公司来予以认定以及处理。“要是币商仅仅只是开展了游戏币的买卖,是很难将其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法律并未对普通玩家之间的买卖行为加以禁止,而币商的行为和普通玩家的行为相比,不存在显著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