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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以德州扑克作为名称的竞技比赛,曾风靡了一段时间,在国内,也出现了好些类似的俱乐部。国内俱乐部一般的模式是,玩家拿现金去购买积分,接着再用积分来进行比赛,俱乐部依据积分的排名,设置对应的奖品。在这个环节里,积分是不能够兑换成现金的,也就是说,俱乐部是没办法达成现金到积分再到现金这样一个闭环的,那为何会涉及犯罪呢?
俱乐部涉嫌犯罪解析
竞技比赛属于生活里的一种娱乐途径,要是缺少财物的输赢,趣味性会显著欠缺,玩家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就像大学校园举办篮球赛事时,也会拿出一定物资当作奖励。对于竞技比赛里提供物质奖励的行为,我们不能把它认定成赌博。事实上,法律也不强求难做的事,2005年两高发布的《赌博解释》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2014年发布的那个《赌博机意见》也作出规定,对于设置游戏机进行的、单次去换取少量奖品的那种娱乐活动,是不会把它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来论处的。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出来,要是俱乐部并非是以营利作为目的的,并且带有少量财物奖励的这类行为,是不会被当作犯罪来论处的。
然而,不少俱乐部于经营进程中已然偏离了娱乐的原本意图,为了去追逐高额度的回报,它们渐渐把游戏导入赌博的路径。俱乐部借助设置高额的奖品用以诱导玩家参与竞技,玩家只要乐意充值,在被淘汰以后能够随时“复活”,进而继续参与比赛德信竞技,俱乐部也从原本的游戏模式转变为赌博模式,经营者的行为也就触碰了赌博犯罪。当然究竟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不能一概而论,依旧要依据在案的证据展开分析、论证,方可得出最终结论。
还有另外一种与之相伴的赌博模式,该模式下俱乐部仍旧是以休闲娱乐作为主要内容,并且也没有设置高额度奖品,然而在俱乐部内部却衍生出第三人收购积分的行为,业内把这种人员通常称作“银商”。对于银商收分行为,在认定赌博犯罪方面实际上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不过在实践当中一般会按照开设赌场罪来进行处理。
要是俱乐部跟银商之间存有犯意联络,那么俱乐部以及银商的行为从整体上能够被评价成开设赌场。要是银商的行为和俱乐部之间处于割裂状态,即表明不存在证据去证实银商与俱乐部之间有犯意联络,收购积分的行为仅仅是银商的单方行为,俱乐部对此并不知晓。那么俱乐部由于缺少开设赌场的故意,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然而,银商的行径却需进行单独的评判,究其实质而言,银商乃是为他人的赌博活动给予了支付结算服务,从外在形式上看,满足了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并且银商收分一般是在彼此熟识的人员之间展开的,对于赌博的方式是根本无法达成控制的,这也就意味着,将此类行为评定为赌博罪是更为恰当的。可是,此类案件常常会依据开设赌场罪来展开立案侦查,众多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弄明白罪名的状况下,就草率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最终的结局也就演变成了开设赌场罪。
2023年4月,叶某租赁昆明市官渡区的某酒店当作经营场所,成立了德州俱乐部。2023年7月2日至7月7日这段时间,该俱乐部在上述地点放置10张德州扑克专用牌桌,以举办德州扑克竞技比赛为名义,吸引不确定的人员充值330元、550元、880元等不同金额来兑换相应数量的积分筹码参加比赛,每天设置1至5名的获奖名次以及对应的苹果手机、参赛门票等奖品,比赛中在第十等级之前如果积分筹码输光可以充值后继续参赛。叶某凭借上述那般方式,借助德州扑克这种玩法,吸纳旁人参与赌博,且从参与赌博人员的充值钱款数额里,收取百分之十当作抽头获取利益的费用 。
一审宣判完毕之后,被告人心里不服从而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秉持这样的看法:其一,上诉人叶某凭借举办德州扑克竞技比赛当作名义,把苹果手机等这类贵重物品当成奖品,借此吸引那些不特定的人员去充值,以此来兑换相应的积分筹码进而参与比赛,并且从参赛人员的充值金额当中抽取利益以获得好处,上诉人叶某的这种行为是符合开设赌场罪所具备的构成要件的。其二,上诉人叶某在成立公司以后,将实施犯罪当作主要的活动内容,公司处于其控制范围之内,利益归其进行支配,所以本案属于上诉人叶某个人所犯下的罪行。对于赌博犯罪而言,其中用于换取筹码的那些款物,还有用作赌注的那些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那些款物,都应当被认定为赌资。最后的结局是维持原来的判决。
此类犯罪辩护的难点。
一旦俱乐部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那必然会涉及赌资认定问题。我们都清楚,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赌博犯罪常常简单地唯赌资论,虽说司法解释多次着重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依据开设赌场的时间、参赌人数、赌资、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去判断。然而要是办案机关依照数额来认定犯罪情节,那我们很难借助司法救济途径来予以纠正,毕竟依照数额来认定并非是一种错误的入罪方式。
赌资判定了最后的量刑情形,在实际操作当中对赌资展开计算时,是依据积分换算成与之对应的现金进而进行计算的。众多俱乐部存有赠送积分的行径,其中包含一些银商也会赠予一些积分给好友,倘若这些积分不予以细致甄别,鉴定机构定然会把此纳入赌资认定范畴之内,最终也致使量刑方面不合理。
有没有这样一种情况,2014年时出台的《赌博机意见》明确表示,在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相关案件之际,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重点打击的对象是赌场的出资者以及经营者。对于那些受雇佣从而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一系列活动的人员,除去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那么,这其中的这一条款究竟能不能适用于俱乐部的一般工作人员呢?能够这样做是没问题的,尽管在赌博机案件跟俱乐部模式之间,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然而在刑法范畴里,并不对有益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加以禁止,而且还把针对赌博机的司法解释应用于俱乐部的赌博花样,这属于扩大解释,照理是不应予以限制的。不过在实际情况里,其实存在众多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