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再次瞄准德州扑克
2025年12月25日中国(海南)扑克游戏嘉年华在三亚盛大闭幕
2025年12月25日据悉,曾有一回,柳传志同马云玩德州扑克,马云赢了他八万多块钱,马云告知柳传志,真正德州扑克的高手是不看牌的,仅仅看对手的眼睛 。
德州扑克是纸牌玩法,它起源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一般一局比赛呢,会有2至10名玩家参加,每个玩家会得到两张底牌,在得牌之前玩家就能下盲注,得牌之后会开始每一轮下注,得牌后发牌员要发出3轮共5张公牌,第一轮是发3张,然后接下来每一轮发1张,在亮牌阶段,玩家要通过手上的两张牌以及5张公牌,任意挑选5张组成最大的成牌,再和其他玩家比大小,牌大的玩家会获得胜利,还能获得所有玩家每轮下注的筹码。
司法与辩护里,在德扑APP涉及刑事的案件当中,有卖“保险”获取利益的情况,对于处理卖保险时其中保险所产生的盈利事宜,在刑事方面该如何进行,这是值得去研究探讨一番的。结合相关的判例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在这里讲一些浅显的见解。
一、德州扑克APP中的俱乐部和保险
近来,用手机应用程序来玩德州扑克格外风靡,并以手机端进行德扑游戏时会遇到两个名词,分别是“俱乐部”以及“保险” 。
1. 俱乐部
“德扑X”APP是个游戏平台,供玩家在网上玩德州扑克,玩家建立俱乐部后,能加入其他玩家进入俱乐部,只有加入俱乐部,玩家才可进入俱乐部开的玩牌房间玩牌,这样一个网络虚拟的玩牌俱乐部,不是传统需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俱乐部,能理解为游戏的虚拟领地。
为何要特意提及一下呢,是由于担忧存在一些嗅觉敏锐的读者会受到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在前曾有一个来自公安机关的答复,即《<关于所提“德州扑克”游戏究竟能否认定为赌博行为之请示>的答复》(公治〔2012〕54号)径直明确表达了对于德州扑克的看法,此答复尽管其效力等级相对较低,然而却反映出了我国行政主管机关的态度,同样是值得予以重视的。该答复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德州扑克俱乐部”凭借“德州扑克”游戏作为名头,借助缴纳报名费或者以现金去换取筹码进而参与比赛的这种形式,来赢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物,以及从中进行抽头渔利的行为,是应当被认定为赌博的。
2. 保险
在“德扑X”里的相应俱乐部,能够为玩家给予一种被称作“保险”的功能,要是玩家察觉到这一局或许会输,系统能自动算出保险的金额,玩家依照算出的金额去购买保险。玩家的投注会以金币的形式在“德扑X”APP平台上体现出来。从俱乐部的角度上来看,俱乐部会收取保费,进而为玩家承担风险。
德州扑克游戏进程里,玩家在翻牌或者转牌之际开展比赛进程之际,时常会有打到全部的情况出现,就像数字为1的玩家手牌情形是红桃A还包括黑桃A,数字视为2的玩家手牌有红桃K以及黑桃K,翻牌中的卡牌数字是5、2、8,此时双方都进行了全下操作,数字为1的玩家在这种状况下具备非常高的获胜比例,一直延续到不出现草花K或者方块K,数字为1的玩家就能够获取胜利。身为2号玩家,仅持有2张补牌,却能够获取比1号玩家更大的牌型,为了防止被2号玩家以极低概率追上从而输掉底池,也就是在转牌TURN或者河牌RIVER出现K的情况下,此刻1号玩家能够购买保险用以保障自身收益。
有一种玩法叫做保险,它是属于第三方的,用于保障玩家,1号玩家购买保险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若没发出K,1号玩家能正常拿下底池,不过要扣掉一部分保险费用,若发出了K,作为第三方的保险会赔付1号玩家一定金额,此时2号玩家会正常拿下底池。
刚一看的时候,是不是会有那么一点儿懵呢?笔者试着把它解释得更加清晰一些:当玩家已然凑齐了一副不错的牌,可是按照德扑的规则来讲,还有牌尚未发完,为了将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焦虑给消除掉,玩家会向俱乐部支付一笔费用。其目的在于针对后续的小概率事件去进行风险控制,也就是在接下来的发牌局当中,其他玩家拿到了更好的牌型,从而自己被翻盘。要是真的出现了被翻盘的这种情形,收取了保费的俱乐部将会给购买保险的玩家赔付保险金。要是没有出现被翻盘的情形,购买保险玩家所交的保费就会被算作是俱乐部的保险盈利。
二、德州扑克中“保险”盈利的性质纷争
本笔者进行了相关判例的检索,所涉判例数量为22个 ,当中对于“保险”盈利的定性,总体而言存在三种情况 :其一为不作出评价,直接滑过去,不在赌资里进行区分 ;其二是属于作弊所使用的工具 ;其三是“单独进行表述”,要从赌资当中剥离出来 。接下来会对后面两种情形展开浅析 。
1.作弊工具
对“保险”的性质而言,(2020)浙01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当中表述为:“俱乐部还通过向赌客售卖作弊道具‘保险’来获取利益”。
在上文保险定义的限制条件而言,判决书其他部分对此未进行叙述,针对于此笔者觉得,把“保险”当作赌博作弊道具来定性,是欠缺事实依据的。这是由于俱乐部售卖保险未对赌博游戏的概率产生影响,未使资 金池得以增加。要是认定德扑里“保险”属于赌博作弊工具的话,其便是对射幸性的破坏,也就是将概率游戏的性质予以打破,或者可以说是对概率进行了篡改,使得赢的概率得以提高,这应当属于诈骗行为。(2019)浙 0108 刑初 151 号刑事判决书并不认定“保险”赔付金额为诈骗金额,。
所以呢,笔者由此觉得,把“保险”当作作弊的工具,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并且呢,将保险盈利的金额算做诈骗金额,这种观念也是不正确的。
2.模糊定性并单独表述
那我们接着来看另外一个案例,在(2017)浙0102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书当中有所提及,起诉书所表述的481万余元,也就是赌资里面,涵盖着被告人的保险收入8.3万余元,以及2017年4月23日和24日每局带入之后的累计额24.8万元,其中作为具有博弈性质的保险盈利能够单独来进行表述,而不在指控时间范围之内的24.8万元需要予以扣减,经过核查,在2017年4月25日至6月2日这个时间段里,参赌人员每局所带入的资金,也就是分数累计达到了人民币448万余元。
对于将“保险”金额单独表述,怎么理解?
在笔者看来,购买保险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并非属于赌资范畴。倘若这部分数额能够在赌资里区分开来,那么在涉及少量数额的赌博犯罪情形之下,是可以起到一定的使犯罪不成立的作用的。另外,笔者经过检索,发现德扑中包含保险相关不起诉决定书一共有19份。其中王某开设赌场案,也就是侯检刑一刑不诉〔2019〕11号不起诉决定书,属于绝对不起诉,检察院觉得在实体德州扑克赌场中售卖“保险”的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这对于笔者的观点,亦是有着支持作用的。
三、玩德州扑克的行为性质
玩德扑就是犯罪?行为犯还是数额犯?
德州扑克,原本属于一种平常的纸牌游戏,要是仅仅是进行小额的玩上几把,并不存在触犯法律的情况。然而要是牵扯到大额的现金交易,那就有存在触犯法律的可能性,甚至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二者的界限在哪里,法律标准在哪里?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属于法释〔2005〕3号的文件,是我国处理赌博问题时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的第九条,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德州扑克,然而却和认定德州扑克到底是不是赌博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该条作出规定,不以营利作为目的,开展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这类娱乐场所,仅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是不以赌博来论处的 。
那么什么才是“少量”财物输赢?标准是什么?
我们先来查看一下《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给出的规定德信竞技,其内容为,“以营利作为目的,进行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博作为职业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还要被处罚金。开设赌场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也要被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被处罚金。”。
阅读完法条之后,我们发觉不存在数额的具体规定情形,并且也未曾见到数额较大的相关表述。
我们再来瞧一瞧“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作出的规定:“要构成本罪内的聚众赌博这种情况,必然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行呢,这里面涵盖着两种情形哟:其一乃是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着达到5千以上;其二是赌资的数额累计着达到5万以上。”。
此处在立法行为犯的范畴里,出现了被司法以数额来进行量化处理的状况,致使赌博犯罪,丧失了行为犯原有的属性。这种司法方面呈现出来的现象,并非是此项论述着重探讨的要点,仅仅是为了表明因以上情况赌资得以变得至关重要了。而此项论述想要着重阐述的关键内容,依旧是聚焦于保险盈利的性质界定之上。
四、德州扑克中的“保险”盈利不属于赌资
有关“赌资”究竟该如何去理解呢,那就来看下面这样一个情况,存在着一则司法解释以及一则部门规章涵盖有关规定的情形:
一,“两高”所出《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里,存在一个采用列举方式的规定,其内容为,“赌博犯罪里用作赌注的款物,以及换取筹码的款物,还有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 )。
撰文的人尝试把售卖保险所获取的盈利进行类别对应,结果发觉不能够归入这三种分类当中的任何一种。初步给出的看法是保险盈利不应该被纳入到赌资范畴之内。
2、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公安部所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在第三条之中作出规定:“赌资数额能够依照在网络上进行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去乘以每一点实际所代表的金额来认定。”。
投注会致使资金池得以增加,然而购买保险,并未让资金池出现增加的情况,仅仅是去买一份安心,属于对抗焦虑的一类行为。购买了保险不会额外获取资金。从玩德扑注重长线,不纠结于一局输赢的层面来看,购买保险是处于亏损状态的,在行业术语里称作负EV。基于这个角度来理解,购买保险并非与投注相同。
若买保险并非投注行为,那么卖保险会是投注行为吗?很明显这同样不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买保险不妨视作玩家与俱乐部展开对赌,买保险表明玩家获利减少了,不会存在玩家能借助保险这种途径去赢取钱财。
总括上述情形,笔者持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俱乐部售卖保险所获得的该保险盈利不应该被纳入赌资范畴,而必须要从犯罪数额里予以扣减。在相关的判例之中,大多数情况是对于德扑当中卖保险以及其盈利方面的问题,没有进行细致区分,没有深入展开探讨,仅仅是过于粗略地将保险盈利全部归到赌资里面。尽管只有一个判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松动之处,然而这些出现的松动以及有所偏离的情况,更新了人们的认识,具备一定有关于实践方面的意义。从精细司法这个角度而言,在赌资具体究竟是多少这个问题之上,能够把保险盈利数额从赌资当中剥离出来,以此来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