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德州扑克怎么发牌?奥马哈和德州规则区别详解
2025年12月28日
德州扑克用英语怎么说?这些必备英文术语你一定要会
2025年12月28日依凭“德州扑克”类游戏平台搭建赌博俱乐部,对开展赌博活动的各参与人进行刑事责任剖析以及做辩护要点阐述 。
车冲,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还是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的核心成员 。,。
2018年4月15日,央视网对一种犯罪活动进行了曝光,这种犯罪活动是以“德州扑克”类游戏APP为平台,设立赌博俱乐部来进行网络赌博,且是隐匿的,其中被曝光的“扑克部落”、“德州约局”、“扑克圈”、“微赛德州”等软件APP是以德州扑克为主要赌博方式的,它们在各大应用商店遭到下架处理。该次曝光有其意义,在于向人们揭露了隐匿网络中的赌博活动,然而,该次曝光也仅仅只是揭露了该类赌博活动的冰山一角。
此之前,各地法院针对类似赌博活动作了判决,像浙江省的“战鱼德州圈”案,江苏省的“德友圈”案,甘肃省的“BINGODE德州扑克俱乐部”案等,该类案件判决已形成能参照的实务案例,笔者借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之机,在此对该类案件里各行为人刑事责任及案件辩护要点作简要梳理 。
首先,存在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利用“德州扑克”类平台来建立赌博俱乐部,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德州扑克原本采用的是52张扑克牌 ,玩耍的人员被限定在2至9人 ,占据的位置分别称作 :庄家 、btn 、大盲注 、BB 、小盲注 、SB 、枪口位 、UTG 、关煞位 、CO 、中间位 、MP ,或者在9人参与时增添 :UTG+1 、MP+1 、MP+2 ,它采用底牌 ,也就是2张 ,以及公共牌 ,呈现为3张 、1张 、1张的样式组合 ,是借由现金桌 、单桌赛 、sng 、多桌赛 、mtt这样的比赛形式 ,依据组合规则来决出胜负玩家的一种娱乐游戏 。于网络赌博犯罪里头,此游戏常常变成一些行为人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去组织赌博的行为时所采用的工具。
实际操作当中,用于违法犯罪的德州扑克运用模式,主要被划分成了两种,其一呢,是像央视网所披露的那样,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构建“俱乐部”这种法子,开展赌博行为。其二是自己去搭建网络游戏平台,并且在这个平台里设置“德州扑克”游戏,以此来进行赌博活动 。
(一)通过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以设立“俱乐部”的形式,来开展赌博活动,这种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在被央视曝光的软件里,玩家于注册登录“德州扑克”类游戏 APP 后,在 APP 内部能够凭借搜索 ID 或者名称的办法,就选择加入那些名称各不相同的“俱乐部”进而成为会员,要是打算在某个俱乐部内参与赌博活动,那就得向俱乐部交纳费用来换取筹码,除了换取筹码之外还得向平台购买金币等虚拟币,如此方可在俱乐部所开设的“房间”内上桌,鉴于俱乐部会依据筹码的大小对“房间”进行等级划分,所以,玩家能够依据筹码的大小,去选择房间或者牌桌。牌局结束后,俱乐部按照玩家输赢情形,对玩家筹码开展结算,进而实施现金的扣减以及返还 。
上面所述的赌博活动跟合法的“德州扑克”类软件的差异在于,在后者的游戏玩法里,不管是俱乐部还是平台所给予的筹码、金币等虚拟币,都和人民币没办法进行等值兑换,也不能依照一定比例来兑换,常见的就像腾讯游戏推出的“斗地主”游戏中的“欢乐豆”,在牌局开始到结束的全部过程中,玩家都没法把“欢乐豆”和人民币进行兑换。其一,在央视曝光的,透过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去设立“俱乐部”这种方式来开展赌博的活动里头,玩家跟俱乐部是能够达成筹码与人民币的等值兑换行动的。其二,这样一来,网络游戏里的“筹码”就变成了人民币的等价物,这跟用人民币开展赌博活动的行为没什么不同。其三,鉴于玩家都并非是以“娱乐”作为目的的。其四,所以,该类行为跟以“娱乐”为目的去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有着本质区别。
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对于该种类行为的性质确定早就存在清晰明确的判定,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 0303 刑初 911 号《刑事判决书》里清晰地表明:“网络赌场跟传统赌场一样拥有赌博犯罪的特性,此案件被告人借助网络游戏平台构建‘大白鲨 Club’来施行赌博犯罪,跟传统赌场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把它实际的场所转移到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上面,所以对于各辩护人提出这个案件应该定性为赌博罪的看法不予以采纳”。判决里,合议庭把该类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对不构成赌博罪的缘由予以阐述,定下了该类行为在实务里当成开设赌场的处理办法。
(二)于自行搭建而成的网络游戏平台之中,架设那款名为“德州扑克”的游戏,而后借助此游戏展开赌博活动,这般行径系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
除去上文所讲,那种借助第三方平台来施行开设赌场活动的行为类别之外,还存在另一行为类别,即行为人独自去搭建网络游戏平台,在该平台上架设“德州扑克”游戏,以此来开展赌博活动。在上文提到的模式里,行为人常常是于移动通信端借助APP去开展开设赌场的活动,然而在自行搭建起来的平台中,却常常是运用建立专门游戏网站的方式来开展开设赌场活动。行为人借助某某科技公司之名,去购买域名,搭建网站,且该网站内设有专门的赌博游戏,诸如“北京PK10”、“时时彩”、“幸运三十秒”、“江苏骰宝”等,不过以“德州扑克”玩法占比居多,于玩家与平台之间,以各类虚拟币当作筹码,还通过“中间商”这种方式,达成筹码与人民币之间的结算。
此一类行为归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范畴,缘由在于其全然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颁行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第一条的规定,即“具备下边这些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的,便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构建出赌博网站并且接纳投注的……” 。
此行为在实务里也被认定成开设赌场行为,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958号《刑事裁定书》作为例子来看,其裁定书中清晰表明了上诉人马丹京与陈某设立科技公司去架设赌博游戏的行为,其中有提到:“被告人马丹京雇佣罗某出任该游戏平台的技术总监,让罗某负责整个游戏平台的服务器架设以及网络安全防范等技术方面的工作,为了能获得利益,该游戏平台内架设了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并且在游戏平台内设置了‘关牌’、‘德州扑克’等游戏以此来达成平台内游戏虚拟货币的转账,还发展了多名‘银商’向玩家收售游戏虚拟货币”,依据这一赌博模式,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判定该类行为乃是开设赌场:“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丹京借助互联网构建赌博网站,用于聚众赌博,致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之下,展开对于开设赌场活动里各个参与人的刑事责任的分析,以及阐述辩护要点 。
上文提到存在两种不一样的开设赌场模式,其中在自行搭建网络游戏平台里架设“德州扑克”游戏来开展赌博活动,和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设立“俱乐部”的模式,在各参与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辩护要点方面极为相似,所以在该部分不会再对自行搭建的模式作单独分析。
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构建“俱乐部”的模式里,俱乐部之内,除玩家之外,还有俱乐部的创建者等行为人,这类行为人是开设赌场罪中重点予以打击的对象 ,俱乐部中除玩家以外的人,依据分工的差异,常常被分为:负责组织策划的人 ,负责招徕人员的人 ,出资股东 ,分红人员 ,客服人员 ,财务人员等 。
具体而言:
存在这样一类人,他们负责组织策划,在该类模式里,为了达成开设赌场牟利的目的,必定会有设立俱乐部的行为人,而这类人员就属于负责组织策划的人。
有这样一类人,他们的职责是去招徕客户,在俱乐部设立完成之后,要吸引玩家加入俱乐部参与赌博活动,而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有人专门负责招徕客户,招徕客户的方式之中,除了熟人之间相互介绍之外,更多的是借助建立微信群、通过论坛发帖、发布广告的办法,把俱乐部所在的第三方“德州扑克”APP下载链接、俱乐部ID等一类信息进行扩散,以此来达成招徕客户的目的,这类在开设赌场活动里负责招徕客户的人就是他们。
在俱乐部开设赌场的活动里,因为要给玩家提供能兑换的筹码,还要雇佣他人来提供帮助等,所以行为人得对俱乐部投资,以此维持俱乐部正常运转。于是,向俱乐部投入启动资金以及运转资金的行为人就属于出资股东,鉴于俱乐部开设赌场的活动主要靠“抽水”、“收门票”、“担保险”、“抽头薪”等方式来实现盈利,故而还存在分取红利的情况。以红利作为获取对象的主要人员常常是那些进行出资的股东一方,而这一部分人员通常和负责组织策划相关事宜的那个人、负责招募吸引客户的那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并且呢,在这一批人员范围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部分从事客服工作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在一定水平线上也存在着分取红利的状况。
在俱乐部开设赌场的活动里边,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能借助房间里的“记分牌”去统计玩家输赢情况,然而俱乐部收取玩家人民币主要靠设立的微信群,所以要是有玩家要把筹码兑换成人民币,那就得有专门人员运用微信、银行转账、以paypal、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的方式给玩家结算,这类负责结算的人员就是财务人员,而能解决俱乐部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纠纷的人员被称作客服人员 。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针对上述那些有着不一样分工的人员,于共同犯罪里的地位以及所起到的作用,展开了不一样的判定。就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刑初911号《刑事判决书》作为例子情况来说:“被告人员盛林、苏孝臻、陈东瓯、赖一帆等众人,共同进行组织策划,招揽吸引人员,一同拿出资金,并且红利平均分配,在共同犯罪之中,均属于主犯,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来进行处罚;被告人员林成材、王子豪是受到雇佣从而参与到财务管理当中的,在共同犯罪里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
跟处于俱乐部里,负责组织策划相关事宜的人,负责招徕人员的人,出资股东,还有分红人员有关的抽头渔利情况,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多少以及利润分成确定,皆为各行为人量刑的关键要素 。
于共同犯罪里,上述这几类人员常常于实务之中被判定为主犯,去承担主犯应负的责任,在“主犯”地位难以发生改变的这种客观状况之下,怎样才能够依据在案的证据提出对量刑会产生影响的有效的辩护观点便显得极为关键。
就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来说,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情节严重”,这决定了在不存在“自首”、 “立功”等减轻情节的情形下,行为人有没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处罚金的可能性。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发布的那条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的第一条规定来,“。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构建起赌博网站之后,借助给予他人的方式,用以组织赌博行为,其违法所获取的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 。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关于“(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项规定,在开展针对开设赌场活动时,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所重点参考的标准,是包括抽头渔利达到(3万元),赌资达到(30万元),参赌人数达到(120人),利润分成达到(3万元)等方面的标准。所以对于辩护要点的探讨,理应主要聚焦在这些点上。
1.抽头渔利的辩护要点
于实务当中,要是在案的证据没办法证实行为人存有抽水行为,那么不但没办法证实归属“情节严重”情形 ,而且更加不符合用以起诉的条件 。拿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晋检诉刑不诉76号《不起诉决定书》做例子 ,在这个不起诉决定书里 ,检察院明确地提到 :“此案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赌场内进行抽水 ,因而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 。采取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构建“俱乐部”的模式时,鉴于第三方平台的“记分牌”主要是针对玩家的输赢予以统计,而玩家的“抽水”是要财务人员借助各类收付款平台去结算的,所以收付款平台里的电子数据就变成了确定抽水金额的关键证据。我国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规定颇为严格,在电子数据提取、复制、固定、复制的任一环节,若链条出现“断裂”,便难以确保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此时认定行为人抽头渔利金额时,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2.赌资数额的辩护要点
于对赌资数额加以认定的进程当中,除开有着上述讲到的“电子数据”情况以外,同行为人联系更为紧密的辩护关键处在于,怎样尽可能去降低赌资数额以及怎样把赌资跟合法财产予以分开,在网络赌博里,鉴于参与人数众多,赌资常常极易超过30万元的“门槛”,但是并非没有辩护方向。在以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去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里,对于赌资的认定,更多的是要依靠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屏、俱乐部账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把各类证据之间所存在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认真提取出来,以此来做到金额的降低。另外,对于俱乐部账目等电子证据,需要着重审查其是不是存在篡改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完整,要从证据是不是符合客观真实性这个方面来考虑辩护方向。
依据相关规定来讲,对于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之内的资金,若行为人没办法说明其合法来源,那么是能够认定为赌资的。鉴于赌资需要依照规定予以收缴,要是行为人针对赌资账户里的合法资金无法提供证据表明其合法来源,那就存在合法资金与赌资混同进而被收缴的风险,在这般情形下,应当着重从资金的来源,以及入账时间、入账账户、用途等方面去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属于合法来源。
3.参赌人数的辩护要点
关于参赌人数的认定方面,“情节严重”的标准是“累计达到120人”,而且,在借助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兴办“俱乐部”的模式里,要留意俱乐部每日开局的次数,以及房间数,还有每桌人数,是否有对应的证据来加以证实,另外,在“扑克圈”APP内,还得留意不同俱乐部之间玩家能够对赌的特殊状况,在这种状况下,计算人数更为复杂,需要明确在什么样的时间段,不同俱乐部之间存在跨俱乐部赌博的行为,事后再参照房间、次数等方面来确定参赌人员的数量。要能够引起重视的是,要是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个俱乐部会员账号被多个人用来使用,或者一个人同时有着好几个俱乐部会员账号时,那么这种情形之下,就应当依据实际的人数来展开计算。
4.利润分成的辩护要点
该要点的辩护与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的要点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二)俱乐部里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过在共同犯罪时根据分工差异存在主从犯的区分,按照法律规定客服人员、财务人员有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
经由上文能够看得出,于实务范畴里,针对那些有着不同分工的参与人员而言,是存在主从犯之分的。在开展辩护工作之际,要是可以按照现有的案件证据,对行为人于共同犯罪之中的分工情况予以证实,那么便更为容易让辩护观点被接纳,尤其是在针对客服人员、财务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工作进程中,这一点是极为关键的。
按照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存在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活动的资金、经营管理、费用结算提供条件的行为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因而在开展辩护工作时,要着重结合存在于案件中的相关证据,去评判案件里各类行为人,是不是属于那种虽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然而却够不上刑事处罚的状况,更要留意的是,在开设赌场活动里的客服人员、财务人员,是否属于那种因为提供资金、为经营管理以及费用结算提供条件,却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形,要是契合该规定,那就应当结合案件中的现有证据,给出无罪辩护的思路以及方向,尽可能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来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当中,第三方平台那些相关责任人员,有可能是需要去承担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责任的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制定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即“明知是赌博网站,并且为其提供如下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之共同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他而言,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提供帮助的这种情况,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在利用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设立“俱乐部”的这种模式里,要是第三方平台的工作人员知晓其 APP 内的俱乐部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且第三方平台针对俱乐部未采取相应举措去阻止开设赌场行为持续进行,那么就应认定为“明知”,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来处理。
实务中第三方平台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帮助投放明显具有开设赌场性质的广告的;
2.与俱乐部平台之间存在“利润分成”、“抽头渔利”协议的;
3.第三方“德州扑克”平台的工作人员组建俱乐部的;
4.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德信竞技,第三方的“德州扑克”平台,它会给俱乐部提供资金收取方面的服务,同时还会提供筹码兑换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
往上这些内容,是车冲律师,依据办理类似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再结合司法实践情况,针对利用“德州扑克”类游戏平台去建立赌博俱乐部,进而实施赌博活动时,对各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展开分析,以及对辩护要点进行的简要梳理,目的在于能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作出有益的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