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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以棋牌竞技为名行赌博之实,一赌场组织德州扑克赛事遭查处
2026年3月26日海外传来一种棋牌玩法,名为德州扑克,大约于2010年前后进入中国,它的玩法很像国内的“扎金花”,玩家要想玩好,就得上知博弈,下通计算,还考验心态把握程度,玩家既要把自己手里的牌运用到极致,又得费尽周折,通过分析对手玩牌时的表现,去推测他们手里握着的是什么牌才能获胜。
这种玩法,对虚实的运用需极高要求,契合诸多商战场面,于商界成高端游戏。
在国内外资本圈中风靡的德州扑克,于国内发展出了在线游戏,数十家网游企业纷纷推出德州扑克在线游戏产物,其中存在不少知名企业,腾讯推出了天天德州扑克,并且很快成为一款现象级产品。
2004年成立的深圳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被称作“博雅公司”的,在2011年推出了博雅德州扑克游戏。随后,在2017年的时候,开始了让德州扑克经历大动荡的阶段。2018年5月,河北承德警方声明,博雅公司负责人加上员工、渠道商以及“币商”,总共27人,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警方控制。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另一家知名网游企业,也就是联众公司的棋牌事业部,也因为同一个问题被警方调查。当年9月,腾讯宣布下架天天德州扑克。其他德州扑克运营企业随即纷纷“离场”。
有关涉案的博雅这家公司,其原董事长张伟等相关人员,在2019年的时候,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下文所说的“承德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之后张伟在一审判决结束后选择上诉。河北高院进行二审后裁定,撤销原来一审所做出的判决,进而将该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在12月1日这一天,承德中院对该案件重审时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件直接针对指向那些棋牌类网络游戏的合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的争议。
德州扑克网游运营商一审被判开设赌场罪
2019年12月27日那天,处于河北省承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此判决认定了包含博雅公司董事长张伟在内的27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张伟在一审时被判处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检方提起诉讼表明,博雅公司于2008年起始转型去经营社交游戏业务。自2011年以降,在博雅公司所经营的博雅德州扑克游戏里,存在着币商借助游戏中的“二人牌局”来开展销售以及回收游戏币的行为,借由这般的行径从而构筑起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
身为博雅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张伟,在明晰上述情形的状况下,确立了游戏平台跟币商之间分工清晰、彼此配合而且利益相连的基本运营模式,并实施指挥、予以控制。另外,有不少人在清楚知晓博雅德州扑克游戏平台存在币商的时刻,参赌人员借助币商达成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实际上属于赌博网站性质,依旧受雇于博雅公司,经由把控游戏币的交易价格等众多方式,跟币商一同组织赌博活动。
自2011年1月起,到2018年4月间,有9亿多元实际出自博雅公司,源于德州扑克游戏之内,境内的95个游戏联运以及支付平台。在这当中,有多名币商人员,他们和博雅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却从事着游戏币的买卖,还有与人民币兑换相关的非法业务。
法庭之上,张伟宣称,自己仅仅负责公司的宏观层面的战略,对于经营管理范畴之内的细节,并不知晓。
张伟讲了,公司的德州扑克事务部自2010年起就开始单独运营,他也是在那时才听闻有代理商进行游戏币分销。事发后他听律师讲有人帮币商做回收游戏币的事儿,还猜疑是之前运营德州扑克游戏的负责人干的。2015年时,公司发觉游戏里出现大量来源不明的游戏币,当时公司已向深圳警方报案。2017年,当时的德州扑克游戏负责人被劝退了。
张伟讲,在2013年之际,公司同代理商先前签了销售游戏币的协议,协议中有允许代理商销售游戏币的条款,亦有禁止代理商从事回收游戏币这种违法行为的规定。张伟宣称,他往昔曾向员工提及“宁可舍弃这个业务,也绝不能准许在游戏里存在买卖、回购游戏币以及赌博行为”。
博雅公司在与代理商的销售协议里,多次提及以上规定,在推广协议中同样如此。比如,乙方将从甲方购买的博雅卡自行出售给第三方后,乙方作出承诺,不会再向第三方回购已售的博雅卡。乙方还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回购甲方或甲方所代理的各类游戏里各自流通的游戏币,以及任何其他虚拟产品。此外还有,严禁渠道进行推广,不得让推广商以任何形式去提供虚拟货币或游戏币的回兑、回购,以及将其变相兑换为现金或实物等变现服务或者功能德信竞技,并且也不可以提供任何能够促成玩家在线上或者线下进行任何无偿或者有偿游戏币赠予或者转让行为的条件或者活动。
其辩护人表明,博雅公司具备出版、发行网络游戏的合法资质,仅仅是游戏内容的提供商与服务商,并非赌博网站。公诉机关认定张伟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张伟要么并非决定者,要么不知情,要么事情本身就不属于犯罪。博雅公司对回收游戏币秉持打击态度,并且采取了打击措施。客观来讲,张伟没有施行任何的组织、指挥、控制币商回收游戏币的行为,最多也就是打击不力,属于一种不作为,并不契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特征。主观方面,张伟所追求的是借助销售游戏币来获取利益,并非通过回收游戏币获得利益,其不存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可是,有人证,是博雅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有管理层人员,他们作证表明,张伟绝对是知晓代理商回购游戏币这件事的,去找代理商乃是张伟做出的决定,而这种运营模式同样是张伟所确立的。
原审一审判决认定,博雅公司自2011年起,为推广博雅德州扑克游戏,与深圳奇欢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给该公司约定每月人民币1100万的销售充值任务。同时,博雅公司还与武汉弘恒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给该公司约定每月人民币400万的销售充值任务。为完成充值任务并赚取利润,深圳奇欢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发展了人数不等的下一层级币商。武汉弘恒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商也发展了人数不等的下一层级币商。
于该案件里头,代理商以及币商为了谋取非法获利,先是借助线上游戏里边所设定的“游戏房间”,来进行游戏币的高价售出或者低价购入,而后再经由支付宝、微信等给付途径收取现金。代理商、币商以及玩家凭借这种形式售卖以及回收游戏币从中获取差价,构建起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吸引了众多参赌人员借助游戏去实施赌博行为。游戏平台则靠着游戏规则所设定的抽取一定数量的游戏币当作“台费”来消耗游戏币,从而达成公司赚取利益的目标。
博雅公司的有关高管,以及德州扑克游戏运营人员,都觉得,这种游戏币跟人民币兑换服务的模式,是张伟所决定的,张伟虽说对此予以否认,然而这跟查明的事实并不相符。因为在运营进程里达成了人民币与游戏币的兑换,从本质来讲是赌博网站的性质,完全能够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博雅公司具备合法资质,然而在运营期间达成了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张伟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清楚知晓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以及其下面的币商存在游戏币买卖的状况,该履行管理义务,却拒不履行,不仅如此,客观上依旧为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给予服务以及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张伟确立了人民币与游戏币兑换的经营模式,在运营里进行指挥以及决策,进而公司获取了非法利益,主观存在开设赌场故意,客观践行了相关行为。辩护人辩护意见不存在事实依据,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对张伟等被告人作出了前述判决。
二审退回重审 律师再提四点辩护理由
原审一审判决后,张伟不服判决,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
2021年8月3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其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之中存在部分尚不清楚的情况,基于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予发回重审。
根据司法材料呈现的情况,在原审二审正处于审理阶段的时候,检方曾经提出了抗诉,其理由是觉得一审判决针对案件当中的第二被告索红彬所做出的量刑实在是特别重不妥。另外,在对于“涉赌”行为收益所得进行认定这一方面,一审判决把全部95家平台运营德州扑克所获取的收入都当作犯罪所得去进行追缴,这样的认定是不太恰当的。检方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该案件是属于一个具有特殊类型的案件,其中博雅德州扑克取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并没有直接去开设具备赌博性质的网站或者应用,是“野币商”在游戏里开展游戏币回购以及套现的活动。张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身为游戏运营方面这一团队群体,却未曾发挥出具备实际效果的监督管理功用,以此来对这些行为予以制止。
12月1日,此案件重审的一审,是在承德中院开庭展开审理的,那次庭审总共持续了两天时间。检方坚持着原本所提的公诉意见,认定张伟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原因在于,张伟对币商在游戏之内开展游戏币回购以及套现行为持放任态度,与币商形成了分工清晰、彼此配合、利益连为一体的基本运营模式,还实施了指挥、控制的举动。
在进行重审这个阶段的时候,张伟的那位辩护人又一次针对他开展了无罪辩护这项行为。这位辩护人提出了下面这些要点作为辩护理由:
其一,德州扑克这款游戏的运营模式具备合法性,博雅公司或者张伟并没有借助游戏平台给予游戏币跟人民币兑换行为以便利条件,所以不应当承受兑换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博雅公司在2013年的时候向文化部提交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请材料里明确记载了,德州扑克游戏“在一张台面上少的时候有2人,多的时候能够容纳22人,而通常情况下是2至10人参与。”。依据此情况,二人牌局并非德州扑克游戏固定确立的游戏模式,而是德州扑克游戏在运营进程期间随时都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游戏状态,这种状态属游戏运营过程里偶然形成的,对于二人牌局状态会不会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博雅公司以及张伟本人没办法控制,更绝对不可能借助无法预测、无法控制且随时能够出现的游戏状态来给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提供便利。
其二,博雅公司那种引入代理商代销游戏币的销售模式具备合法性,公诉机关指控说,博雅公司引入渠道商后,所确定的平台与代理商之间相互配合、利益一体的基本运营模式是不成立的。博雅公司在游戏运营进程里,通过引入代理商代销游戏币的运营模式,这是基于支付方式日益多元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且代理商代销游戏币是具有合法性的。而公诉机关没有对销售行为和回购行为作出区分,把游戏运营中的销售行为以及回购行为都纳入到指控的基本运营模式当中,这种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其三,博雅公司未曾给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行为予以系统性、制度性便利,或者张伟也没有这么做。在本案当中,没有可以证明张伟对于币商回购游戏币行为存在主观明知的证据,博雅公司针对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行为一概禁止,不存在区别对待进行打击的状况。
第四,博雅公司针对兑换行为予以了打击,就算存在兑换行为且产生了法律后果,此后果也不该由张伟来承担。在本案当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伟和币商就游戏币兑换有过任何联络,张伟也不存在指挥、控制币商回购游戏币的行为,依据罪责自负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主体也就是币商的法律责任。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证明张伟明知币商实施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行为并为此提供系统性、制度性便利。
三大争议点 专业人士如此说
已历经一审、二审,之后又被发回重审的这个案子,明显可以看出它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检方在原审二审的时候,对于这个案件所做的归纳是准确的:实施游戏币套现行为的是代理商以及其发展的币商,而并非博雅公司,不过博雅公司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在这样的一起新型案件当中,棋牌类网游自身的一些新业态纷纷展现了出来。案件的争议点存在于以下这三点:其一,博雅公司是不是仅仅只是中立的技术提供方?其二,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怎样去界定?其三,平台负责人是不是明知游戏币套现这种行为?
对于首个争议,有网游行业内的人士表明了自身看法,据其讲,游戏币是众多网络游戏的“标配”,售卖游戏币成了一些网游的主要收入途径,包含博雅德州扑克在内的各款德州扑克产品都如此,博雅德州扑克没有单独的app,也没搭建网站,玩家得经由腾讯、新浪等95家联运平台才可进入游戏,这种运营模式意味着博雅公司仅提供游戏技术服务,依照博雅公司上市时公布的信息,游戏充值乃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玩家于腾讯、新浪平台充值完毕后,博雅公司需依据合约,与腾讯、新浪等联运平台针对充值金额按照约定比例予以分成,分成之后剩余给博雅公司的所得金额才属于其盈利范畴。具体而言,对于博雅公司来讲,玩家成功完成充值行为之时,该公司的盈利进程便已然宣告结束。
网游行业里面的业内人士讲,二人牌局是在游戏运营的进程当中偶然形成的,对于这种游戏状态是不是会出现,什么时候会出现,即便是运营方的公司也没办法控制,更不能够借助那种没办法预测、没办法控制、随时有可能出现的游戏状态来给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提供便利。
然而,要是“二人牌局”遭到利用,那么便能够达成游戏币套现的交易。身为技术提供方的博雅公司,在德州扑克在线游戏当中设置了提醒,用以禁止游戏币套现。从功能设置方面来讲,玩家把资金投入游戏之后,就会永远转变为虚拟的游戏币。
采用发展代理商这种方式,以此来开拓产品的销路,在网游这个行业里面同样是这样的情况。上述提到的网游业内的人士讲,游戏币“代理商”在该行业内早就存在着了。网络游戏刚开始兴起的那个时候,网络支付的方式还不是很发达的状况。绝大多数的游戏玩家没办法像如今这样直接在联运平台上把游戏币买下来,主要是去到便利店、网吧等这类线下的场所去购买游戏点卡从而进行充值操作。便利店、网吧的游戏点卡也都是经由代理商邮寄之后才进行售卖的。伴随在线支付方式的普及,线上直接进行购买就变成了游戏币的主要销售途径。在这样的商业模式情形之下,原本由“代理商”去铺设构建的线下销售站点,正逐步地被取而代之,身为“代理商”的那些群体,也随之开始转变运作成为线上销售游戏币的模式。
上述网游业内人士表明,从运营状况以及技术层面来看,博雅公司作为技术服务的供给者,这一点应不存在争议,“二人牌局”此项功能是被加以利用的,并非博雅公司独自为达成套现之目的而设定,并且业界内其他德州扑克游戏里同样存有这个功能。在德州扑克被下架之前,币商借由该功能来倒卖游戏币的现象便一直持续存在着,这是一个众人皆知的秘密,已然成为当时行业内部的普遍业态。
最后的情形是,在线德州扑克游戏被玩家所追捧,然而却被部分违法乱纪人员加以利用,处于这般运营进程里,博雅公司身为技术供给方,技术中立的要素理应被全面斟酌。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品新等法学专家称,博雅公司未建立独立网站或者app,负责运营德州扑克游戏以及充值发币,然而也应当依照网络平台监管的通用规则承担平台责任。具体而言,便是要全面考量充值发行游戏币、发展代理商等商业模式,可能会带来的问题,构建起具有针对性的平台监管举措,防止这些问题出现。但平台的责任,应当同其监管手段、能力以及收益保持一致,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宜被无限制地放大,在整个网络游戏行业之中,平台自身承担其监管责任,向来都是平台企业重点关注的合规问题,然而平台该承担起怎样的责任,所建立的监管措施可否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爆发,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性。
声称张伟一审、二审辩护人的观点是,从技术角度而言,博雅公司仅仅能够监测到游戏币从一个账户流转至另一个账户,然而却没办法对该种流转所对应的实际目的予以辨别。所以,要是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好进行游戏币套现,特意开展“二人牌局”,那么这种情形是非常难以被监测到的。为了防止可能涉及游戏币套现的情形发生,博雅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办法,涵盖对异常游戏币流转的游戏ID运用直接封禁、扣币,甚至报案等处理手段,然而鉴于其监测方法和监测能力的有限状况,致使其所施行的打击举措也存在很大局限性。
那么,身为博雅公司负责人的张伟,对于游戏币套现行为是否明明知晓却选择不理会呢。在这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之上,从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方面来看,张伟与其他员工之间的供述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除去被告人的供述之外,不存在别的证据能够证实张伟知晓币商回收游戏币,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多数属于猜测,并且这些同案被告人自身是博雅公司的高管或者员工,他们全都与本案具有极大的利害关系,存在推卸责任的动机和可能性。在本案里并没有其他种类的证据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在一起,尤其是缺少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没办法搞清楚同案被告人供述的真假情况。而且,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大部分属于他们自己的猜测,并非是亲自感知到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证人仅仅能客观地去陈述自身所感知到的事实,证人给出的猜测性、评价性的证言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被当作定案依据的。另外,就算张伟明确知道渠道商以及币商存在游戏币回购这样的行为,也不能凭借这一点就认定张伟清楚本案存在赌博行为,并且还为其提供了便利。这是由于在该案当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张伟存在基于明明知道币商收购游戏币,却还继续为其提供相应兑换渠道或者便利的这种情形。



